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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听证在社会矛盾治理中的具体运用

浏览次数: 291次| 发布日期:09-06 11:55:16 |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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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应把握的环节 在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引入听证,需建立和完善以下环节。
  (一) 应规定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范围。
  1、矛盾纠纷主体一方在矛盾问题处理前要求举行听证的重大疑难纠纷;
  2、经多次处理未果的重大矛盾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3、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需要举行听证的;
  4、久调不决的群体性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5、越级上访的重大矛盾纠纷,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
  6、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除上述情况外,涉及司法机关的涉法类的纠纷,普遍性的行政决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明确矛盾解决方式的,不适用社会矛盾纠纷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性规定。
  (二)制定《社会矛盾纠纷听证规则》(试行),作为整个听证活动的行动指南。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规定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听证的原则是整个听证活动的灵魂,听证应制定以下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允许新闻媒体报道。
  第二,职能分离原则。即原矛盾问题调查处理部门或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委员会成员;
  第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和回避权原则。此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群众的听证权利;
  第四,证据确认原则。即应当对社会矛盾问题处理适用依据的正确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结论,从而保证听证结论的正确性。
  第五,事先告知原则。即当事人有权提前知道听证召开的有关事项 。
  第六,委托代理原则。即当事人行为能力受限时,有权委托代理人。
  2、制定听证的程序。包括:
  (1)听证会的提起。建立何种机制、由谁受理、由谁决定听证直接关系到听证的效果。听证建议由县、镇两级“大调解”机构受理,提交两级听证委员会讨论决定;听证委员会由两级“大调解”机构设立,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府部门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专家等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的单数,政府部门代表不超过2人。具体人员名单遇听证时在决定听证前确定。
  (2)听证的准备。应做好四件事:第一,进行提前公告并通知矛盾纠纷主体。在听证会召开10日前向社会公告和向矛盾纠纷主体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第二,确定听证主持人;第三,确定听证当事人,通常将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矛盾纠纷主体确定为听证当事人;第四,了解矛盾问题背景、涉法及政策有关规定等情况。
  (3)规定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a、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需听证的矛盾问题;b、介绍每位听证人员的姓名、工作和身份;宣布听证记录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员和对象;c、征求听证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d、宣布听证纪律;E、由听证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F、征求听证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并作最后陈述。G、听取有关专家就具体矛盾涉及的专业问题作出说明、解释和咨询,并提出建议和意见。H、适时进行调解。听证主持人根据纠纷当事人意愿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如纠纷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由主持人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I、制作听证会结论。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结束前,召集听证人员发表听证意见,制作听证结论,听证结论包括: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的简要经过;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听证结论。落款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当事人签名或盖章。J听证主持人公开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会结束,有关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四、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现实意义
  社会矛盾纠纷听证是一种程序,它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它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但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确定和实施,对解决信访问题和社会矛盾问题,是有一定效果的方法,有它独特的社会价值。它的社会评价和调解内涵,使其成为一个新的且效果明显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政府部门对维护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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