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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现行)

浏览次数: 221次| 发布日期:05-14 13:40:52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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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责任

  不报废高耗能车辆给予处分

  根据《条例》,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条例》强调,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2.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3.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5.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6.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7.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下列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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