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www.yf1234.com 缔约国若已向委员会提交全面的初次报告,就无须在其以后按照本条第1款(B)项提交的报告中重复原先已提供的基本资料。4.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进一步提供与本公约实施情况有关的资料。
5.委员会应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2年向大会提交1次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6.缔约国应向其本国的公众广泛供应其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和鼓励在本公约所涉领域进行国际合作:
(A)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应有权派代表列席对本公约中属于他们职责范围内的条款的实施情况的审议。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它可能认为合适的其他有关机关就本公约在属于它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就本公约在属于它们活动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情况提交报告;
(B)委员会在其可能认为适当时应向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有关机构转交缔约国要求或说明需要技术咨询或援助的任何报告以及委员会就此类要求或说明提出的任何意见和建议;
(C)委员会可建议大会请秘书长代表委员会对有关儿童权利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
(D)委员会可根据依照本公约第44条和45条收到的资料提出提议和一般性建议。此类提议和一般性建议应转交有关的任何缔约国并连同缔约国做出的任何评论一并报告大会。
第三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
第四十七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八条
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加入。加入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九条
1.本公约自第2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的第30天生效。
2.本公约对于在第2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自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的第30天生效。
第五十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正案,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议的修正案通知缔约国,并请它们表明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会议以审议提案并进行表决。如果在此类通知发出之日后的4个月内,至少有1/3的缔约国赞成召开这样的会议,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会议。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多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大会批准。
2.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修正案若获大会批准并为缔约国2/3多数所接受,即行生效。
3.修正案一旦生效,即应对接受该项修正案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公约各项条款和他们已接受的任何早先的修正案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1.联合国秘书长应接受各国在批准或加入时提出的保留,并分发给所有国家。
2.不得提出内容与本公约目标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3.缔约国可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通知,请求撤销保留,并由他将此情况通知所有国家。
通知于秘书长收到当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1年后退约即行生效。
第五十三条
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的保管人。
第五十四条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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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