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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电脑三包规定),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软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同样软件。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性能故障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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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应当按商品销售时的配置,并在产品使用规定的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条 整机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第二十三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 30 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 60 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五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各个流通环节不得截留,最终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
( 一 )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 二 ) 未按产品使用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 三 ) 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 四 ) 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 ( 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 ;
( 五 ) 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 六 ) 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 七 ) 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 八 ) 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 九 ) 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 十 )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附件3: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序号
商品名称
性能故障
1
台式微型机主机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状态下,经维护不能正常启动、死机。
2
笔记本微型机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状态下,经维护不能正常启动、死机。
3
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
在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状态下,经维护不能正常启动,死机,显示屏白斑、花斑。
4
显示器
1.正常加电,电源指示灯亮后无显示图像。
2.显示器图像不能同步,画面扭曲、摆动、撕裂。
3.显示器图像亮度不可调。
4.显示器图像缺色。
5.显示屏白斑、花斑。
5
扫描仪
1.开机电源不通,工作时灯管不亮或闪烁。
2.扫描白纸出现明显条纹或者全黑;
3.经维护,机械系统不归位。
6
针式打印机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电脑三包规定)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电脑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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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1-17 18:34:11 | 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