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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关于保护文化遗产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454次| 发布日期:09-07 12:24:10 | 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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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1.加强对民间收藏的指导与服务,鼓励支持合法的民间收藏。加强国有文博单位与民间文物收藏者的合作与交流。
  2.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加大文物市场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出售、倒卖出土文物的行为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加强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库工作。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后续工作,创建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分布图、信息数据库和网站。建立全县民间艺人、民间艺术社团(队)、民间艺术之乡(村)及民间艺术门类数据库。结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逐步覆盖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数字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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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保护的建章立制工作。参照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建立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标准和制度;编制“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批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作名录,争取有更多的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以及市级非遗名录。对被批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都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保护经费,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三)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提升百叶龙、狮舞、龙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形成在国内独树一帜、具有XX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组织、整理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以及对相关理论的认定、保存、传播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展示与交流工作。利用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运用科学的保护方式,对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需保存和可保存部分予以有效保护和展示。结合实际,建设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组织民间艺人、民间艺术表演队伍,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和经典旅游区等措施,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开展传习活动,设立政府津(补)贴,除上级政府给予的津(补)贴外,县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给予1000~3000元/年的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态保护区(试点)、传承基地和传统节日保护基地的单位进行补助,经验收合格后给予4000~10000元/年的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基地建设。
  (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利用工作。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充分的挖掘与利用。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等,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培植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
  五、加强古籍保护工作
  (一)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对全县古籍文献进行普查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书籍情况。普查登记的古籍要详细清点、认真整理、科学编目,并依据《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建立全县古籍联合目录;鼓励将民间收藏的古籍在县图书馆登记、定级、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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