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负责组织实施个人、公司业务经营计划的完成,包括分解、落实、计划执行检查和分析,促进经营目标完成;
第五条 负责组织本业务系统进行市场细分,发展优质客户,提高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客户的市场份额;
第六条 负责本部经营的个人、公司客户进行直接营销,制定营销方案或银企合作方案,争取优质客户,并对各镇社营销服务提供指导;
第七条 负责组织对个人、公司业务贷款项目评估;
第八条 负责根据个人、公司业务客户需求,提出开发金融产品的建议,参与开发,组织推广;
第九条 负责在全社组织和落实客户经理制有关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对直接经营的个人、公司业务客户进行客户评价、资信评级,开具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 负责对直接经营的业务客户跟踪与管理、收贷收息、档案管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录入和信贷业务清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不良客户的退出工作,优化客户结构;
第十二条 负责对个人、公司客户存款增长提出具体措施并落实,并对存款情况进行分析、考核;
第十三条 负责全社融资业务的指导和营销组织;
第十四条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公司客户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的市场营销;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个人、公司业务信息采集、整理和分析,向联社提供经营信息服务和支持,并向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十六条 参与信贷和风险管理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负责拟定公司业务相关业务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负责按照信贷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要求在本业务系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负责对个人、公司业务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组织业务交流和协助组织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负责个人、公司业务的存款计划、统筹管理、信息分析;
第二十条 负责与省办对口部门和本地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负责收集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资料,并加以汇总、分析,与有关部门共享,并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第七章 资产保全部职责
资产保全部业务范围是主管全社不良资产、抵债资产、自有资产等特殊资产的经营处置,并具体负责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第一条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全联社业务运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条 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联社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规划和经营策略;
第三条 参与编制全联社年度综合经营计划,研究提出资产保全业务系统不良资产经营处置、收入费用等经营目标;负责组织实施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计划,包括计划分解和落实、计划执行检查和分析,推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镇社经营性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和闲置资产的管理、经营、盘活和处置;
第五条 负责组织全联社呆帐核销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负责组织资产保全业务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并向本业务系统提供服务和支持,向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七条 负责建立健全联社系统资产保全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负责全联社本业务系统资产保全业务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组织业务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九条 办理全联社的经济诉讼(仲裁)案件;
第十条 负责建立健全全社法律事务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联社各业务部门对外签(出)具的各类非标准格式的合同、协议及其法律文件;负责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全社业务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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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各管理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