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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浏览次数: 380次| 发布日期:09-07 11:45:27 | 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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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年度信息采用情况分组进行考核。各组的信息年度基准分数分别为:甲组160分,乙组120分,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基本分占40分。
  六、评比方式
   根据年度信息采用情况,由市局对达到年度信息考核基准分、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信息工作不力,未达到年度信息考核基准分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奖励方式
      凡被市局以上机关采用的信息,对其作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市局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5元。
     
  (二)XX市委、市政府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20元。
     
  (三)青岛市局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50元。
     
  (四)省国税局或青岛市委、市政府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100元。
     
  (五)总局或省委、省政府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200元。
  (六)中办、国办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400元。
     
  (七)各类信息凡是被市局和上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加倍奖励;同一篇信息被上级机关多头采用和批示的,按最高采用和批示层次计发稿酬。
    
  八、考核方式
       信息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税务信息进行整理、编发、统计、考核,按季通报信息采用数量和得分情况,按季度考核。凡信息单项考核达到规定分值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得满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折算扣分。折算公式:
   目标管理考核信息总分值
   扣减分值=
   X(考核基数-实际得分)
   信息考核基数   
    
  九、本《办法》由XX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X国税办[XX]4号)执行至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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