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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相关问题处理方案

浏览次数: 152次| 发布日期:10-05 21:40:36 | 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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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职业病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高温中暑是职业病的一种,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高温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从而减少了员工申请职业病认定的环节,有利于员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部门一位负责人解释,《高温办


(www.yf1234.com) (www.yf1234.com) 法》将依据劳动监察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约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本《高温办法》损害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伤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

  江苏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对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防暑降温费最少520元

  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20元提高到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岗职工夏季的防暑降温费每个人最少有520元,并且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掉。

  同时规定,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高温补贴不列入最低工资中,可以要求另行支取。

  二.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表示,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时间和班次,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一些高温作业企业,最好错开中午最热的时段,可以将工作时间调整为6:00~10:00和15:00~19:00,避开高温。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国家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陕西:

  文件:<<关于调整西安地区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一、防暑降温时间,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

  二、防暑降温费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调至2.00元;其他工人(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每人每天调至1.20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每人每天调至1.00元。

  三、享受防暑降温费的范围及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陕劳人安发[1986]178号文件执行。

  四、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按职工实际在岗天数计算,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五、各地、市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地、市自行确定,但调整标准不得超过本规定范围。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六月十五日至八月底,其中高温作业工人执行时间为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日底。

 

  山东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今天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xx年8月份起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

  一.从8月起,我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现行全省统一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是1989年由当时的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发放标准分高温、一般高温和科室三档,每个暑期分别共发放24元、18元和12元。

  三.今年六、七月份已经过去,对于经济效益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也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江西

  一.用人单位做好夏季防暑降温,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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