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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争创国家级文明单位工作方案,
10、遵照《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黑河市文明单位考核验收评分细则》要求,各系(中心)认真对照检查,落实专人负责文明单位材料,按年归类,随时接受上级(省、市、院)有关领导组织的检查、指导。
11、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圆满完成本部门全年工作任务,在学院改革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党建、管理服务、思政方面获院(含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奖的,学院给予加分。
(三)“文明职工”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忠于党的教育事业。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dxp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院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
3、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师德修养,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风范和人格魅力引领、教育和影响学生,言传身教,乐于奉献。
4、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钻研业务,求真务实,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5、关心学院的发展,尽心竭力为学院的发展建言献策,以实际行动为学院的发展贡献力量。
6、自主创新,锐意进取,团结协作,热于奉献。
7、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礼貌待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文明职工”评选资格:
1、病假累计一个月,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
2、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有违法违纪行为;
3、有重大责任事故者。
七、奖励措施
学院对评比的文明单位将分别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获得“二级文明单位”称号的部门,学院奖励其年终评优指标1名,单位负责人年终考核可直接被评为“优秀”等级。
(二)对荣获“文明系(中心)”、“文明处(部)”荣誉称号的单位,学院给予500元奖励;获得“文明职工标兵”称号的个人,学院给予100元奖励。
(三)“文明科室”的奖励办法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的奖励办法由学工部制定并落实。
八、其他
本方案由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学院争创国家级文明单位工作方案
学院争创国家级文明单位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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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0-05 21:40:36 | 规则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