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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安全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417次| 发布日期:09-06 21:14:54 |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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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的风险及所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具体的培训参照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d)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

5.4 风险信息更新

a)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每年一次(间隔近一年)应组织各部门进行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识别。

b)安全评价组应每月对风险控制结果进行检查,

( c)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组织安全评价组进行风险评价:

①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它要求;

②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

③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④有对事故、事件或其它信息的新认识;

⑤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⑥其它需要评价的状况。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业区下属企业报表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工业区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工业区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工业区下属企业定于每月25日前向本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上报本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反应企业安全管理现状。

    二、突发性安全事故及时汇报。

三、下属企业所报情况必须如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情况纳入工业区年底安全考评。

四、年底下属企业必须要安全总结报告。

五、  各类报表必须要求填表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认定方可上报。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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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良好的安全信息交流平台,把工业区安全工作做得更好,特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任务

1.1 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1.2 听取工业区下属企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1.3 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1.4 检查前次安全会议确定的事项的落实情况。

2、具体要求

2.1 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每月组织下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工业区安全领导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2.2 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会议由工业区安全生产责任人主持,工业区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2.3 每次会议之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会后对所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纪要(记录),并狠抓落实。

2.4 每年的年初或年末要组织一次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安全工作情况及布置来年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3、安全生产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会议主题,提出的问题要有落实措施,下次会议要对上次会议提出的问题进行评审。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1.1及时、准确地掌握工业区员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以保证生产安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工业企业安全事故的管理。

3  权责

3.1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3.2 工业区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检查、考核。

4  定义

4.1伤亡事故:凡属本工业区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4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4.5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6交通伤害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4.7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管理内容

5.1事故分级

5.1.1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2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 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5.1.4生产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2事故报告程序

5.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除立即处理外,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级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办公室。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5.2.2  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公司负责人。

5.2.3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向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另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5.2.4对重伤、死亡事故、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在规定时间内(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5.2.5 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卫生行政部门;爆炸、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公安部门。

5.2.6紧急状态下可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后,公司安全组应及时派人到路口指引有关人员进行厂区。

5.3事故调查

5.3.1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5.3.2轻伤事故由厂长组织生产、技术、安全、车间等有关人员等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3对重大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公司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协助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3.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出事故调查报告。

5.3.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事故处理:

5.4.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本工业区及其下属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5.4.2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3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4对防止事故和抢救有功人员,工业区给以表彰、奖励。

5.5事故补偿由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5.6数据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由下属企业安全部将下列数据归入档案:(另备一份教育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

5.6.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5.6.2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5.6.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物证、人证材料。

5.6.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6.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5.6.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5.6.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病历、检验报告等)。

5.6.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数据。

5.6.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5.6.10有关事故的通报、演示文稿和文件。

5.6.11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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