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扬帆学习网文档中心范文行政秘书规章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

浏览次数: 118次| 发布日期:09-06 21:15:40 | 规章制度
标签: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管理规章制度,http://www.yf1234.com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它股东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