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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浏览次数: 122次| 发布日期:09-06 21:15:43 |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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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3 干涉非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6.1.14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关系,或诬告他人,造成严重损害者;

  6.1.15 隐瞒患有严重疾病不向公司报告者;

  6.1.16 向公司提供不真实情况者;

  6.1.17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面招摇撞骗者;

  6.1.18 利用公司人力物力为自己创造财物者;

  6.1.19 未经公司许可,兼营与公司产品相关或相同的业务者;

  6.1.20 伪造公司文件,印章,记录,票据者;

  6.1.21 故意损害公司公共财产,不赔偿损失者;

  6.1.22 在公司或宿舍内藏有管制刀具,zha药,等危害性物品者;

  6.1.23 偷窃公司物品经查属实者;

  6.1.24 参加或组织煽动他人怠工,罢工,闹事者;

  6.1.25 吸食,私藏,使用毒pin,麻醉剂或者兴奋剂者(同时报公安机关)

  6.1.26 故意损坏公司账单,账簿,记录,表单者;

  6.1.27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6.1.28 与客户或同事吵架,侮辱,或威胁动手打架者;

  6.2 对员工有惩罚有如下方式:

  6.2.1 经济惩处:对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处以不超过其工资20%的处罚;

  6.2.2 通报批评:对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处以通报批评;

  7.0 奖惩作业流程

  7.1 由行政部发现的有关奖惩方面的事情,由行政部提交意见到总经理外,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2 由部门负责人发现并上报行政部者,部门负责人提交到行政部,由行政部负责核查清楚,情况属实后由行政部上报总经理,并给予相关处理;

  8.0 员工申诉流程

  8.1 员工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并上诉到行政部,由行政部再次核对,如情况属实,则驳回上诉;

  8.2 部门负责人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天内向行政部提出异议,由行政部作出相应处理;

  9.0 其它

  9.1 本条例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发布,修订;

  9.2 本条例作为本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之一;

  9.3 本条例当中未涉及的奖惩事宜,参照本公司另外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9.4 本条例由总经理签发,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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