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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浏览次数: 573次| 发布日期:09-06 21:15:46 |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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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中小企业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营运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的营运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库场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在用的铁路机车车辆、公路运输设备、运输船舶、飞机、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以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铁路、船舶和汽车运输企业,其机车车辆、运输船舶和运输车辆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使里程由企业根据附一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按照行驶里程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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