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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浏览次数: 990次| 发布日期:10-05 21:40:36 |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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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都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乙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只能转让给中方企业。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一人,由乙方担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在不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原则下,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增资、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营运方案; 
  (五)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使用、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的聘用和待遇; 
  (七)确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指定专人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人。首届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聘用下属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除董事会已有决议的以外,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继续聘请,可以连任。 

  正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但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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