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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

浏览次数: 759次| 发布日期:10-05 21:40:36 | 合同范本
标签:合作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http://www.yf1234.com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
  8.协助合营企业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事宜,尽快取得中国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9.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通过中国有关验收部门的峻工检查; 

  10.尽最大努力辅助合营企业取得_____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贷款许可手续; 

  11.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乙方:1.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方针和计划,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联系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或租用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并安排运抵指定的中国港口; 

  2.根据合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有能力胜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员参加合营企业筹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3.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为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营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要的条件,或其他有关安排; 

  4.辅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董事,乙方委派_____名董事。 

  第二十七条 董事的任期为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如果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一名董事替补。 

  遇有特殊情况,委派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_____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_____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他地点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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