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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合约

浏览次数: 603次| 发布日期:10-05 21:40:36 |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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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
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
金退还到买方帐户。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
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
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
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
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
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
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
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汽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
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汽
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汽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
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
交割。
2.05 选择性jiao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
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
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
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
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2.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
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
  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
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
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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