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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浏览次数: 337次| 发布日期:10-05 21:38:23 | 企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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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宣传发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全区的宣传培训活动;镇(街道)要通过制作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和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上门宣传等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镇(街道)还应在村(社区)设立代办点和协办员,负责参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并帮助村(社区)参保人员做好有关参保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区和镇(街道)两级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对各镇街的财政预算。村(社区)工作经费按参保并缴费人数拨付,标准为区级财政按15元/人核拨,各镇街根据自身实际作出补充安排。  

(五)工作考核。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20xx年参保率达到40%,20xx年达到65%,到20xx年参保率力争达到90%,确保80%。  

五、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六、基金筹集与缴纳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以我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起计算,根据其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  

www.yf1234.com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  

(四)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七、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区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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