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加强流通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加快全市“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的监控,建立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对现有中小型肉类生产企业进行机械化、标准化改造,切实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以绿色食品、绿色生产、绿色营销为中心,加大市县区豆制品生产上规模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检疫检测体系,实行无害化管理,对技术改造投资的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贴。对进出我市城乡市场的农业生产、生活资料和鲜活农产品,市交通、城管、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在政策和工作上给予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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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加大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监测力度。健全市场监测机构,制定科学监测制度,明确检测人员职责,建立市场信息收集、储存和预测预警系统。选择重点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重要生活消费必需品的货源、购进、销售、库存、价格等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根据市场波动的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调控,并研究制定出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保障市场供给平稳运行。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不同时期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市场稳定的重要商品建立公共储备和商业储备,建设xx大型储备肉基地,形成政府公共储备与民间商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资金储备互补的新型商品储备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将重点商业网点建设项目纳入招商引资重点,广泛吸收国内外资本、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推进重点商业网点项目发展。要健全招商引资网络,采取代理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上门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方式招商。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对重点商业项目进行包装、策划和宣传工作,树立项目品牌,实施品牌战略,推动品牌招商。要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软环境,形成一整套健全、完善、宽松、便捷、高效为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加大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投入,逐步建立各级财政投入机制。20xx年起,由市财政设立100万元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以后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投入),采取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农村物流体系服务设施建设和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由财政、商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县区也要根据当地财政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本,促进商贸业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要根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创新产品、服务和担保方式,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通过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抵押问题。引导各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支持商贸业发展,积极推荐新型商贸业项目,加大银行贷款支持力度。同时吸引大量社会资金,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以存量盘活、增资配股、上市募集、股权转让、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商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第二十一条 扶持商贸服务业设施项目建设。对列入全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流通企业扩建、改造、易地新建大型商业网点设施的项目,涉及有关行政性费用按优惠政策执行。对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经批准重点建设物流设施项目、农产品仓储配送项目、连锁企业物流配送项目的用地,按工业仓储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出让。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的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新建各类综合专业市场、城区社区市场、农产品市场、物流企业、会展中心、酒店、大型娱乐业和在符合规划的特色商业街内开店设场,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