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身份证明是指:
1、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 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 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住址是指:
1、 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 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 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4、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1999年12月9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20XX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号)同时废止。20XX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