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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浏览次数: 993次| 发布日期:01-18 00:00:35 | 驾驶员理论考试
标签:驾照理论考试题库,驾照理论考试速成,http://www.yf1234.com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二)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三)注销日期:属于申请注销的,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注销的,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三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收存《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属于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吊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第四章  办理记分和审验业务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对已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
(五)档案管理岗清除记分分值,打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对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六)受理岗向申请人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属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满分考试”。
(二)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清除记分分值。
车辆管理所将考试成绩表或者打印的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收存备查,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收到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后,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按照《身体条件证明》的内容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体检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打印回执,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身体条件证明》应当收存备查至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本人或者代理人送达车辆管理所。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提出延期办理有效期满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申请的,车辆管理所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延期申请、延期事由证明文件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出具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驾驶证停止使用。
延期期限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年。
车辆管理所将申请人提交的延期申请、延期事由证明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收存备查,在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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