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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订案标准

浏览次数: 955次| 发布日期:01-17 22:50:11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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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粉刷

当装饰层粉刷掉粉、剥落及划痕污迹较多时应重做粉刷(只负责公共部位,包括基层抹灰)。外墙涂料装饰衣楼梯间、公共走廊的室内涂料,应每10-15年涂刷一次。

第十六条 更换门窗

当木门窗形状不灵活、松动、脱榫、糟朽;钢门窗形状不灵活、开焊、严重锈蚀时应更换门窗。

第十七条 修补外墙装饰层

当外装饰层空鼓、裂缝、风化、有脱落危险时应修补或重作。

第十八条 修补外墙大板缝

当外墙板勾缝砂浆脱落;外墙板缝局部严重渗漏时应修补。

第十九条 阳台、梁、板、柱加固

当以上构件出现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规定;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锈蚀时应做加固处理。

第二十条 屋面维修

当屋面达到一般损坏标准(见第八条);顶层漏雨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10%-30%时,应维修;

1、平顶:当屋面防水层出现空鼓、翘边、封口不严时应维修。

2、坡顶:当屋面瓦件有碎裂,屋脊抹灰开裂时更换损坏的瓦件或屋面维修。

第二十一条 漏影响到正常使用时,应维修。

第二十二条 地下室防水

当地下室有积水时应查明原因、清除积水,维修或重作地下室防水层。

第二十三条 局部上、下水管线及设备更换

当上、下水管线局部损坏、严重锈蚀和少量设备损坏时,应局部更换管线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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