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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513次| 发布日期:01-17 22:42:36 | 行政法规
标签: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www.yf1234.com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取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略)
  附件2 职业健康检查表(略)
  附件3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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