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标准的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九条 其他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和《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建城[20XX]27号)同时废止。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