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扬帆学习网文档中心物业管理学习行政法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 165次| 发布日期:01-17 22:43:49 | 行政法规
标签: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www.yf1234.com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