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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浏览次数: 834次| 发布日期:01-17 22:44:04 |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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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五)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六)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七)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同时废止,凡此前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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