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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管理-高层建筑防烟、排烟

浏览次数: 721次| 发布日期:01-17 23:24:44 |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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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排烟气流应与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合理组织,并尽量考虑与疏散人流方向相反。

  (3)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独立设置。当有条件利用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进行排烟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如设有在火灾时能将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自动切换为排烟系统的装置。

  (4)为防止风机超负荷运转,排烟系统竖直方向可分成数个系统,但是不能采用将上层烟气引向下层风道的布置方式。

  (5)每个排烟系统设有排烟口的数量不宜超过30个。

  (6)独立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可兼作平时通风排气使用。

  (7)需要排烟的地下室房间,应同时设有进风系统(机械进风或自然进风),进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并应组织合理的气流使烟气顺利排出。

  (8)净空高度超过12m的室内中厅,竖向的排烟口应按2至3层设一排烟口或者分段设置。

  3.排烟口

  (1)当用隔墙或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应分别设置排烟口。

(2)排烟口应尽量设在防烟分区的中心部位,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如图4-8-28所示。


 

(3)排烟口必须设置在距顶棚800mm以内的高度上。对于顶棚高度超过3m的建筑物,排烟口可设在距地面2.1m的高度上,或者设置在地面与顶棚之间1/2以上高度的墙面上,如4-8-29所示。


(4)为防止顶部排烟口处的烟气外溢,可在排烟口一侧的上部装设防烟幕墙,如图4-8-30所示。


 

  (5)排烟口的尺寸,可根据烟气通过排烟口有效断面时的速度不小于10m/s进行计算。排烟速度越高,排出气体中空气所占的比率越大,因此排烟口的最小面积一般不应小于0.04㎡。

  (6)同一分区内设置数个排烟口时,要求做到所有排烟口能同时开启,排烟量应等于各排烟口排烟量的总和。

  (7)排烟口均设有手动开启装置,或与感烟器连锁的自动开启装置,或消防控制中心远距离控制的开启装置等。除开启装置将其打开外,平时需要一直保持闭锁状态。

  手动开启装置宜设在墙面上,距地板面0.8~1.5m处,或从顶棚下垂时,距地面宜为1.8m处。

  4.排烟风道

  (1)排烟风道不应穿越防火分区。竖直穿越各层的竖风道应用耐火材料制成,并宜设在管道井内或用混凝土风道。

  (2)排烟风道因排出火灾时烟气温度较高,除应采用金属板、混凝土等非金属非燃烧材料制作外,还应安装牢固,排烟时温度升高不变形、不脱落,并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

  (3)排烟道构造和施工要求:

  ①混凝土砌块等非金属材料排烟道,灰缝必须饱满,防止漏烟。通过闷顶的部分,必须勾缝或抹水泥砂浆。

  ②排烟风道外表面与木质等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cm,或在排烟道外表面包有厚度不小于10cm的保温材料进行隔热。

  ③排烟道穿过挡烟墙时,风道与挡烟隔墙之间的空隙,应用水泥砂浆等非燃材料严密填塞。

  ④排烟风道与排烟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非燃的软性连接。

  ⑤需隔热的金属排烟道,必须采用非燃保温材料,如矿棉、玻璃棉、岩棉、硅酸铝等材料。

  (4)烟气排出口:

  ①烟气排出口的材料,可采用1.5mm厚钢板或用具有同等耐火性能的材料制作。

  ②烟气排出口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条件(风向、风速、周围建筑物以及道路等情况)考虑确定,既不能将排出的烟气直接吹在其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筑物上,也不能防碍人员避难和灭火活动的进行,更不能让排出的烟气再被通风或空调设备等吸入。此外,必须避开有燃烧危险的部位。

  ③当烟气排出口设在室外时,应防止雨水、虫鸟等侵入,并要求在排烟时坚固而不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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