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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验收符合要求的采购设备按本条例相关规定定纳入台帐,建立卡片等进行日常管理。
四、设备状态标识。
1、机电维修部应对设备状态进行标识,以防止因设备误操作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
2、设备状态分为运行、备用、停用、封存、报废、检修及严禁合闸等。
3、标识的方式方法:
a) 设备状态用标识牌进行标识,标识牌用300mm×150mm×3mm(长×完×厚)的白色塑料板制作,字体为红色一毫米塑料板粘于底板上;
b) 设备状态标识牌应在设备状态确定后,由设备操作人员及时悬持于应予标识设备的显眼位置;
c) 设备状态改变,标识应随之改变。
五、设备的停用和封存。
1、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设备应予停用或封存:
a) 多余设备,含服务提供有需要的设备;
b) 设备功能已不能满足提供服务需要的设备。
2、停用或封存的设备应采用适当措施防止锈蚀、碰磕和其他形式对其状态的损坏。
3、机电维修部应定期(如一个季度)对停用或封存的设备进行检查,以保持其适用性。
4、设备主管人员应填写设备停用或封存的报批单,经管理处主管经理批准后实施。
六、设备的报废。
1、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应予报废。
2、报废设备应由机电维修部组织鉴定。参与鉴定的人员应包括:设备主管人员、运行人员、品质部代表、管理处主管经理等。
3、设备主管人员应填写《设备报废审批表》,经公司总公理批准后实施。
4、需报废设备应及时撤离原安装或使用场所,未撤离前应悬挂“报废”标识。
5、报废设备应及时撤离原安装或使用场所,未撤离前应悬挂“报废”标识。
6、机电维修部应将批准的《设备报废审批表》报公司财务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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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1-17 22:56:51 |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