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述分析和国外的立法实践,我们能逐步加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相互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最后从法律上确立混业经营的原则,为最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改革奠定基础。
3.2 完善银保合作监管体系,促进银行保险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为争夺市场可能采用提高手续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强制客户参加保险,使得承保质量难以控制,承保风险加大,如果不加以及时预防和处理,会对金融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20xx年6月3日“银行保险深层次合作与发展论坛”上指出,银行保险在中国已经到了发展的关键时刻,银行保险何去何从,需要保险监管部门深入研究,需要保险公司、银行积极探索、加强合作。同时,要解决银保合作中存在的产品同质、无序竞争、宣传误导等问题。因此,必须完善银保合作监管体系,加强对银保合作业务各个方面进行规范监管。银监会与保监会应加强合作与协调,保护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监会要给予保险公司更为明确的操作规程和指引,规定手续费的最高限额,以避免各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对于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要给予足够重视,建立动态的风险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银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制定银行保险的统一规范,把防止金融风险蔓延、防止银行保险产品搭配出售、防止银行保险双方联手规避监管、防止同业恶性竞争作为未来监管合作的重点,促进我国银行保险持续、规范、健康发展。进而对地市的银保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3.3 强化宏观政策导向,促进银保长期全面合作,合理调节利益分配,充分调动员工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国家应该对人寿保险产品的保费和给付提供税收优惠,金融管理当局应当加强宏观政策引导,促进银保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银行保险经营管理者应当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从银行来说,要充分认识到银保合作是银行自身发展、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机构和人员效率、拓展利润空间的重要途径。从保险公司来说,要认识到银保合作是降低网点和人员销售成本、实行业务创新、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手段。银行保险双方必须共同努力,将银保合作推向长期全面合作,建立战略联盟。银行保险双方应当共同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和配套措施。在业务启动初期,适当提高手续费,以扩大业务规模。对经办人员的利益分配,要考虑保险产品的推销难度,不能把它视为一般的中间业务,要将手续费或佣金按适当比例分配给经办人员,以充分调动员工展业的积极性,促进银保业务的发展。有条件的银行可成立银保业务的专业销售团队,专门从事银保产品系列销售,实现资源整合,提高经营效率。
3.4 加大银行保险产品开发创新合作力度,不断推出新的银行保险产品
我市的银行保险由于起步较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和不足。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现有的保险产品中适合银行销售的产品太少,而且产品类型单一、雷同,缺乏特点,如果产品创新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对我市银行保险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和银行应该积极配合,联手创新,开发出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这是银行保险业务得以发展的关键。要进一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发多样化的银行保险产品。针对银行客户的保险需求,开发多样化的、与银行产品形成互补的保险产品。首先,对投保终身寿险特别是年金型保险、投资联结保险和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期限较长,除非到期领取或退保,否则难以领取保险金,为满足其临时资金需要,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可联合推出保单质押贷款,不仅给银行现行小额质押贷款增加新内涵,增加利息收入,而且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营销,客户亦可以灵活运用资金。其次,个人消费贷款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重点,为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各商业银行迫切需要保险公司提供配套保险和保证服务,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与此相关的个人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第三,拓展集保障性、投资性、储蓄性于一体的适合银行柜台销售的银行保险产品(如投资联结险、分红险、年金险),发展与信用卡有关的小额免核保寿险产品(如保险公司为银行信用卡持有人提供一定金额的免核保寿险保单,按照投保自愿的原则,持卡人可以通过信用卡支付保险费,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参与银行资产证券化等)。要防止误导客户,规范销售行为,对复杂的保险产品,可以利用银行理财室等销售新模式。要采取有利于合作模式创新、产品开发创新、渠道拓展创新的举措,实现银保双方互相渗透、相互依存、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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