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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县失地农民转型为城市市民步伐的思考

浏览次数: 791次| 发布日期:09-06 11:49:51 |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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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改变集中建房模式为重点,加快土地制度的改革创新,促进失地农民居住方式的转变
  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虽然其自身不能在地区间流动,但其使用权的可流动性对依附于其上的生产要素的流动具有重要的影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不规范,特别是依附于基本土地制度之上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则是农民转变成为市民的制度障碍。要完善货币化、市场化的征地安置制度,逐步建立起“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的三位一体新模式,实行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同步进行。一是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状况,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使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费用能基本解决养老保险所需的费用,并通过以土地换社保的办法,将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优先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实现社会保障对土地保障的有效替代。二是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实行统一征地,全面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三是要加快“城中村”农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要以“城中村”连片改造和建设村民公寓为契机,按城市功能分区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将城市整体规划与村一级管理体制协调起来,打破行政村的界线,采取组团式集中连片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空间可持续发展模式,逐步将“城中村”失地转居人员混杂安置在城市居民小区内,形成在地域上相对集中、新转居人员与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规模效益的功能小区。彻底打破集中联建排屋、村民集中安置的旧模式。而且要强化经济利益杠杆的调节和引导作用,鼓励失地农民选择城市公寓,加快市民化。    
  (二)以提高素质和技能为重点,加快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创新,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 农民的市民化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市场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市民化进程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一是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确立没有技能、不提高技能就不可能稳定就业的新观念,确立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新意识,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参加和接受教育培训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二是要加快经济发展,多渠道、多形式扩大就业需求。三是建设以县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乡镇服务站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四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    
  (三)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创新,促进失地农民的身份转变
  随着户口政策的逐步改革和调整,户口政策已基本没有门槛,农转非已没有什么政策障碍。但还没有完全将利益要素与户口剥离,仍然把子女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利益与户口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如不加以剥离,户籍制度改革就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要取消附属在户口上的各种利益,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达到户籍与各种福利待遇完全脱节,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获得统一的社会身份,达到凭身份证“一证走天下”的目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仅仅作为职业划分的依据,不再具有利益分配的功能。
  (四)以“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为原则,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促进失地农民养老方式的社会化
  城郊失地转居的农民已经是城市新居民,应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马上为他们建立完全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一定的难度。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采取个人责任和社会互济相结合的办法。在制定基本目标时应考虑四个因素:一是保障水平要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养老需求;二是保障机制应有利于激励经济的增长,特别是要鼓励他们劳动就业;三是必须考虑制度上的平衡性、稳定性和开放性,能够适应城市化加快推进的需要,并有利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对接;四是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各种具体制度都应符合实际,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尽可能便于管理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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