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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方百计促增收 确保农民得实惠

浏览次数: 112次| 发布日期:09-06 11:54:16 |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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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为1.3亿左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岗位,贡献了1/3的国内生产总值,但其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潜力并没有得到发挥。而这里的根本原因在于乡镇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村工业化,但却未实现农村的城镇化。农民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同时,还拥有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农民虽然可以从乡镇企业中取得收入以提高收入水平,但农村剩余劳动力并没有从土地上彻底转移出去,成为专门从事非农业的城镇劳动者,从而改变农民既经营土地又从事非农产业这种双重身份的局面。因此,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要与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这不仅可以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去,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而且城镇化进程所带来的第三产业的发展还可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的速度。
   在发展小城镇的同时,应做好城镇发展规划,促进城镇规模的扩张。根据有关资料,中国现有的1.9万个小型城镇中,平均每个城镇有4.54万人,就业人员平均为1.18万人,就业人员为城镇总人口数的25.9%;2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就业人员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0.3%;100万—200万人口的城市,就业人员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2.6%;50万—100万人口的城市,就业人员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6%;20万—50万人口的城市,就业人员占总人口的比重为55.5%。即人口规模在50万—100万和100万—200万人口的城市,其提供的就业机会最多。因此,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选择发展50万—100万和100—200万的城市比较适宜。
  (二)消除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障碍
   目前的户籍管理是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主要障碍。我国通过户籍管理制度,将居民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并对农村居民取得城镇户籍采取严厉的限制政策。这显然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目标是相悖的。某些农村劳动力较长时期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并提供税收收入,事实上他们已经是城镇居民。但由于没有城镇户籍,因此,他们无法得到与城镇居民的相同待遇。如城镇居民可以凭借其户籍获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子女免费入学等,而城镇中的“农村居民”却没有这些待遇。这就使这些“农村居民”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很难在城镇扎根生存,最终还要返回农村。正是这样的结局,他们无法放弃在农村的土地,从而阻碍着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进而使真正的农民收入难以提高。
   当然,我国还不可能取消户籍管理,但迫切需要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以职业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居民的户籍。对于那些专门从事非农产业且居住在城镇的居民可申请得到城镇户籍,而从事农业生产且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则为农村户籍。这样,那些在城镇固定地从事非农产业且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就可以变为正式的城镇居民,与城镇居民得到同等的待遇。同时,这些“农村居民”必须放弃在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这样随着更多的农村居民变为城镇居民,农村劳动力就可得到更多的承包土地,土地便逐渐走向规模化经营,农民的收入也就相应地得以提高。
   这样的城镇户籍改革,不会造成农村劳动力突然大量流入城市,从而给城市管理带来问题。第一,取得城镇户籍是有条件的,不可能绝大多数农村居民都具备这样的条件,这个条件本身就是农村居民变为城镇居民的障碍,它防止了城镇人口的突然大规模膨胀。第二,这些新的城镇居民有着固定职业和居住场所,说明他们有能力在城镇中生活,而不会成为城镇的负担。相反,他们所经营的事业给城镇带来的税收收入,对于城镇建设本身就是贡献。
  (三)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机制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是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前提。因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变为城镇劳动力,必须首先进入城镇寻找工作,逐渐地变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劳动力,才能最终成为城镇居民。当然,一部分流入城镇的农村劳动力会重新回到农村,便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是农村劳动力城镇化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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