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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权的定位谈谈法律监督的加强

浏览次数: 637次| 发布日期:09-06 11:54:51 |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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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工作的开展。
  3、增加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权。 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都原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只是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权。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没有权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权,就很难发现民事、行政诉讼中不执行国家法律的行为,即使是通过其他途径发现了,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必要的司法权力进行权力制约,也不能有效的制止住不执行国家民事、行政法律行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效力不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手段过于单一,与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关系失衡,不利于我国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针对这一情况,笔者建议是否可以通过立法增加检察机关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职权,如增加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途径与权力;增加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督;增加检察机关对重大民事、行政案件起诉权,对于重大危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可以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行政责任。
  4、减弱检察机关的行政化色彩,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独立有效行使。 我国的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党委共同领导,检察长由党的组织部门管理,上级检察机关“协管”,同级人大任命。副检察长和中层干部由同级党政部门按照行政模式进行管理,检察机关内部长期以来也采取的行政机关那一套指令性管理模式,也导致了检察机关从里到外的行政化色彩,使得检察机关的工作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特别是涉及到地方一些重要利益或者主要领导的案件,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往往无法保证。同样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使得检察官缺乏司法人员相对独立的地位,极大地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对案件客观、公正、及时的处理。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探讨如何建立一种科学的合理机制,来保证现有体制下的检察权能够依法独立地运行。
  5、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权威性。 当前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质疑声中,就包括“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疑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权力也应受到监督和制约,这种监督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其中在机关外部有人大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检察机关的党员、干部还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内部的监督相对薄弱,如自侦部门,查处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有非法取证、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再如,对自侦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怎样监督?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权威性与说服力,必须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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