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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效应、问题及建议,
二、出口退税新机制引发的新问题
(一)经济发达地区的新增财政收入几乎都要用于出口退税,其财政支出压力明显增加。
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机制使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调整。出口量大的地区往往也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新增出口退税的财政负担也主要集中由这些地区的财政承担。天津市、宁波市、苏州市等地反映,今年出口增长率很高,因此新增出口退税由地方财政承担的25%部分数量也比较大,预计全年当地的新增财政收入将全部用于出口退税。这就意味着这些地区无法满足服装、卫生、城市建设等其他公共服务支出增长所需要的财政资金,地方财政收小于支的矛盾将突显。
(二)不少地方省级财政采取由地方各级财政分担25%出口退税责任的办法,由于下级地方财政的状况不同,政策掌握和管理办法上有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的出口退税拖欠。
(三)形成新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因为出口地与货源地不统一,增值税的纳税地区和退税地区不一致,一些出口大省、市的出口货源相当大比例是从外地采购的,这些地方财政要承担外地货源的出口退税,而这部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是在货源地实现的,所以出口退税新机制会产生政府间、地区间财政资源的再分配。
出口大省、市的异地退税规模越大,这一矛盾越尖锐。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将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出口大省、市主动限制本地企业出口外地产品,加剧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情况。但是这种做法对出口大省、市和货源地区的经济发展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二是将出口地的外贸公司直接移至货源地区,由货源地区直接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由货源地区的地方财政承担出口退税责任。这种情况已经开始出现。
(四)对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对以经营出口产品附加值低的传统出口商品的中小企业、产品销往欠发达地区为主的自营出口企业及专业外贸公司的影响相对较大。这些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利润空间缩小甚至有的小企业转为亏损。一些中小企业为了维持经营必然会削减劳动力;部分企业转产或者倒闭之后,将增加新的失业和下岗人员,目前一些地区反映存在着这种潜在压力。
三、对出口退税新机制的评价及若干建议
出口退税新机制在短期内解决财政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的问题,缓解中央财政出口退税压力,保持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这种机制还不是一种完善的、能够长期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尤其它已经开始引发了一些新问题,所以,不仅需要针对新出现的问题研究对策,而且需要抓紧研究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
(一)应由出口退税新机制过渡到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
目前国内对建立什么样的出口退税制度意见分歧很大。主要观点包括:一是认为应实行彻底的零税率,及时足额退税制度;二是彻底取消出口退税制度,对出口货物不退税;三是根据宏观形势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实行浮动的、有差别的出口退税制度。第三种大体相当于我国目前的做法。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目前在中国难以实行。除了财政难以承受出口退税“零税率”所需要退税数量巨大的原因之外,一些最新的研究表明,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自然带来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这一研究的主要论点是,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的出口商品一般不含间接税,而是在进入进口国后按照进口国税制在进口环节征税。所以进口商品的成本一般包括出口国的直接税和进口国的间接税。假定出口国和进口国的税负水平总体相当,如果出口国采取的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而进口国采取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则出口国出口到进口国的商品最终包含的出口国直接税和进口国间接税之和,必然大于进口国同类商品所含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和;反之,如果出口国采取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而进口国采取的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则出口国出口到进口国的商品所含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和,必然小于进口国同类商品所含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和。进一步推理:假定两个其他条件相同的出口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出口商品的竞争力要高于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根据这一论点,可以说明我国出口退税不实行“零税率”政策,也会保持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效应、问题及建议
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效应、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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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9-06 11:56:51 | 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