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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940次| 发布日期:09-07 12:27:01 | 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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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录像、路牌、墙壁、橱窗、印刷品、霓虹灯、车体等媒介或形式发布含有房地产内容的广告主,必须取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意见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并到广告发布地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广告备案或依法登记手续。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房地产广告,该广告主应到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或依法登记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六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
  (一)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四)预售商品房,但未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五)违章建设的房屋;
  (六)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证编号和发证机关。其预售广告中的项目名称、楼宇编号必须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预订”等进行预售商品房广告宣传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按各自职能依法查处。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十条 商品住宅应按套销售,不得出现分割拆零销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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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其基准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车程等来表示距离。项目坐落位置示意图,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比例恰当。售楼资料上明示的房屋装修标准、材料、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应当真实、准确、清楚。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不得出现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

  第十五条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广告中有承诺减免或赠送若干年物业管理费的内容。

  第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出现各种评奖、排名、国家或者省示范工程等称号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示评奖机关、奖励种类、有效年份。对列入实施计划但未经验收获得奖励称号的,不得使用该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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