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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运公司章程

浏览次数: 187次| 发布日期:10-05 21:38:23 | 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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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4条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5条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编者按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权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
  
  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事实上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六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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