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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组织建设计划

浏览次数: 957次| 发布日期:09-06 17:01:52 |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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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部门联动,落实责任
  发展改革委、贸粮、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经费及时到位。城建及规划部门要确保消防队的建队用房或用地。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社会消防组织进行日常业务指导管理。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及时通报奖惩。
  (三)依法建队,明确职责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逐级上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消,因单位被撤消或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消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队所有事项要严格按《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实施。
  (四)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大力宣传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尤其是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及时曝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消防安全,积极参与消防基础建设的良好氛围,增强全民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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