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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组织建设计划

浏览次数: 957次| 发布日期:09-06 17:01:52 |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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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地区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的通知》(公通字〔20xx〕34号)规定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xx〕4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发展的实际,现制定湖州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
  一、目标任务
  (一)建设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建设,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军,“保消合一”等专职消防队为中坚力量,义务消防队为辅助的防火灭火救援体系。
  (二)建设要求
  下列区域、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1.所有建制镇;2.大型发电厂和化工企业。其中建制镇的专职消防队原则上依托公安派出所采取“保消合一”建队模式,也可采取“政企共建”模式。
  下列区域、部位和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1.固定资产超过2亿元且距离最近的公安消防站超过10公里的企业;2.从事印染、化工、竹木加工的丙类以上企业;3.建制乡和人口超过1500人的行政村。
  (三)建设标准
  专职消防队应符合下列标准:1.每队配8-15人,年龄为18周岁至40周岁;2.队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3.配齐基本装备和设施(具体标准见附件2),有固定的营房及训练场地;4.队伍必须有当地政府或建队企事业拨给的固定业务经费;5.队员有固定的工资且不低于当地中等职工收入水平,专职队的消防队员应有医疗、养老、伤亡等保险。
  义务消防队应符合下列标准:1.由3-6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轮流执勤;2.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及装备(具体标准见附件3);3.必须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规划落实,市人民政府成立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建设、财政、贸粮、劳动保障、安全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本规划的落实,并对各县(区)落实规划情况进行考核和验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抓好规划落实的具体工作。
  三、实施步骤
  社会消防组织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县、区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摸清底数,加强协调,制定具体行动方案。
  1.20xx年12月31日前,德清县的新市镇、钟管镇、洛舍镇、莫干山镇、筏头乡;长兴县的夹浦镇、煤山镇;安吉县的梅溪镇、杭垓镇、孝丰镇、天荒坪镇;吴兴区的八里店镇、埭溪镇;南浔区的南浔镇、练市镇、双林镇、菱湖镇、和孚镇必须按要求完成当地的各类消防组织建设,确保经费及器材装备到位,并投入执勤。
  2.20xx年12月31日前,德清县的雷甸镇;长兴县的李家巷镇、泗安镇、和平镇;安吉县的高禹镇、上墅乡;南浔区的善琏镇、旧馆镇;开发区的白雀乡必须按要求完成当地的各类消防组织建设,确保经费及器材装备到位,并投入执勤。
  3.20xx年12月31日前,德清县的禹越镇、新安镇、三合乡;长兴县的洪桥镇、水口乡、林城镇、二界岭乡、虹星桥镇、吕山乡、吴山乡、白砚乡、槐坎乡、小浦镇;安吉县的良朋镇、鄣吴镇、报福镇、章村镇、山川乡、溪龙乡、昆铜乡、皈山乡;吴兴区的道场乡、环渚乡、妙西镇、东林镇;南浔区的千金镇、石淙镇;开发区的杨家埠镇必须按要求完成当地的各类消防组织建设,确保经费及器材装备到位,并投入执勤。

  四、具体要求
  (一)政府牵头,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积极推动乡镇、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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