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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929次| 发布日期:09-07 11:36:04 | 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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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
      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  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  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    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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