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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929次| 发布日期:09-07 11:36:04 | 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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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    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  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  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15天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合同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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