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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浏览次数: 839次| 发布日期:09-07 11:37:15 | 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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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未保委)各成员单位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好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两法一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文秘部落结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市委政法委:结合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和市未保委提供决策依据;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宣传单位及相关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组织报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揭露、批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现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社会教育环境。
   市人大内司工委:负责督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市政协社会法制委:负责组织政协委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视察,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言献策。
   市教育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宣传、认真实施“两法一例”。采取多种方式对学校领导、思政课教师以及其他教职工进行“两法一例”知识培训。指导全市中小学配备好法制副校长。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入学率,降低辍学率,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防止侵占和破坏学校设施设备。
   团市委:按照共青团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当代青少年的特点,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在广大未成年人中大力宣传“两法一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远大理想、培养优良品德,增强法制观念。推动和参与有关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转化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项经费,视市级财力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资金投入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人事局:参与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工商局: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协同有关部门从严查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市国税局、地税局:支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贯彻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服务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从严把握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审批。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力度,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督促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救济对象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依法做好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的收养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无依无靠未成年流浪乞讨者和有家不能归的未成年儿童的特殊保护工作。加强与残联的工作配合,做好盲、聋、哑、智力障碍等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并为其接受教育和医疗康复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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