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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浏览次数: 677次| 发布日期:09-07 11:40:45 | 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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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
      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
      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  保证
    
   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
      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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