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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浏览次数: 677次| 发布日期:09-07 11:40:45 | 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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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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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绩
    
   第六十九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  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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