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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附表)

浏览次数: 762次| 发布日期:09-07 11:43:20 | 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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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附:
  1、年休假待遇表
  2、探亲假待遇表
  3、婚丧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项  目
   内
      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的年休假。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电[1991]2号
    
    
    
    
   省委、省政府鲁发电[1991]42号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原法定的寒暑假待遇执行,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待遇。
   休假期限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休假期间
   待  遇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对待。
   休假方式
   工作人员休假时间要注意合理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其他事项
   工作人员当前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均不得再享受休假待遇。
   各地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休养时间和经费开支标准等,仍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字
  (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指导,同休假可合并使用。
    
   探亲假待遇表
    
  
   项  目
   内
      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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