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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的方案

浏览次数: 312次| 发布日期:10-05 21:40:36 | 规则方案
标签:活动方案,活动策划,施工方案,http://www.yf1234.com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的方案,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违反电视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广告法行为”,不包括虚假广告行为和其他不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的广告违法行为。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按本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对违反广告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广告法”)及相关电视、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发布者改正;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第五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应当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属于广告主的,应当处以罚款。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利用广播、电视、电视、报纸、期刊或者利用户外广告或者显示屏广告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1.5倍罚款;
  (二)利用店堂广告的,处广告费用的1倍罚款;
  (三)利用印刷品广告发布,1000份以上的,处广告费用的4倍罚款;不足1000份或者属于利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等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3倍罚款;
  (四)利用其他媒介发布的,比照以上最相类似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条 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的,罚款5000元;
  (二)发布的广告没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难以区别的,罚款3000元;有消费者误解后果的,罚款5000元;
  (三)其他发布的广告不具有识别性,消费者难以辨认的,罚款3000元;
  第七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提供伪造或者涂改证明文件,已经发布广告的,处8万元罚款;未发布,属于国家机关的,处5万元罚款;其他的,处3万元罚款。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提供的文件是虚假的,按前项标准的60%罚款。
  (三)有其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形,已经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3万元罚款。
  第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伪造、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导致违法广告发布的,处8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
  (二)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对转让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受让者,违法广告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3万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尚未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
  第九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符合犯罪追诉标准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增加罚款,从重处罚:
  (一)违法广告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增加50%的罚款;
  (二)违法广告导致群访群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增加40%罚款;
  (三)隐瞒有关事实,提供虚假广告费用票据、证明以及其他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四)广告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30%的罚款额;
  (五)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经电视机关处理或者工商机关责令改正,仍然拒不交回被抢夺的财物、资料等不予改正的,增加50%的罚款;接受监督检查并交回被抢夺的有关财物、资料等予以改正的,增加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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