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本地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推行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降低运行成本、树立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导向和示范作用。《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条例》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州、各部门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市州、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条例》和培训工作方案,组织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系统学习《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各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掌握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全面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三、积极推进《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各市州、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快推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的建立。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理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担负起协调发展、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要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快制定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二)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公共机构节能指标,并与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市州、各部门于20xx年2月底前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xx年度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