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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规范及相关知识

浏览次数: 180次| 发布日期:09-06 21:14:02 |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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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称之为“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某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加“文件”字样,比如“函”;“命令(令)”、“会议纪要”除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外,还应加上文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一般为25mm;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函”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命令(令)”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mm。发文机关标识原则上应使用小标宋体字和红色标识,字号以醒目美观为原则由发文机关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列。即使是联合行文机关较多,也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处,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并居中排布。“命令(令)”的发文字号标注在“命令(令)”的发文机关标识下边缘空2行居中位置;“会议纪要”编号置于“会议纪要”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之上正中间。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机关代字应当反映发文机关或部门的性质。同一机关。部门的同一类公文的代字应当统一,不可有几种写法。机关代字一般可取机关名称前一个或两个字,但要注意与名称相近的其他机关相区别。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住;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6、签发人

    发文机关签发签批公文的领导人的姓名。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果是联合行文,则有多个签发人,这时,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置于第一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二行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并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其距离为4mm。

    7、红色反线

    红色反线一般标印在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其长度与版心等宽(即156mm)。

    ——主体。主体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等要素组成。

    1、标题

    公文的标题是对公文内容的概括和对行文目的的揭示,因而应当准确扼要地反映公文的主要内容。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书写批转、转发、印发或贯彻上级机关发出的公文的标题,应将事由写清楚,而不能只写原文发文字号。下发行政法规、规章的公文标题用“发布”,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标题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标题用“转发”,印(转)发“方案”、“计划”等没有抬头的公文或其他资料性的公文,标题中一般不冠原制发机关名称,而将原制发机关名称及成文时间在印发的原文标题下注明,并用圆括号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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