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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浏览次数: 457次| 发布日期:10-05 21:40:36 |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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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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