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
第十三条 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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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 ├───┬─────────┬─────
的连续工龄 │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 │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 │ 疾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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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 │17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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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至3年 │缺勤已达4个月 │20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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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至5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1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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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至10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3个月│ 16个月 │ 1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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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