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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章程(2)

浏览次数: 558次| 发布日期:10-05 21:40:36 |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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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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