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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章程(2)

浏览次数: 558次| 发布日期:10-05 21:40:36 |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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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写。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颁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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