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方须提供乙方的往返车票、住宿。单人标准间 间。
5、 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d演出、se情镜头及床上戏,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交给乙方,拍摄工作之所有情节及细节,事先经乙方同意才可进行。
6、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之义务
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摄演出服务期间之服装费用、交通接送,并负责合理膳食。
2、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3、品牌形象代言人确定后,甲方将在合同期满时支付乙方 。
4、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参加或同意参加其他公司或同行业产品形象代言。
5、甲方具有宣传发布次数与形式的决定权。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
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违约或造成不良影响需向甲方支付对乙方包装、培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前期活动费用)。
如甲方在确定品牌代言人后,单方违约并造成不良影响,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内蒙古阿荣旗**************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内蒙古阿荣旗************************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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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形象代言人合同